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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甲、李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_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凤县人民检察院

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公诉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301970********,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凤县**镇**村**组**号,现住凤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7日被凤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某甲,男,汉族,195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31952********,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住凤县****小区**幢楼**号楼**楼。2007年5月29日因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凤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罚金10000元。2019年9月25日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9日移交凤县公安局管辖,2019年10月11日被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凤县看守所。

  本案由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罗某甲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独自一人前往凤县双石铺镇兴隆场村六组骆家湾采挖药材。当日中午12时许行至骆驼巷小沟时,发现一只已死亡的黑熊,李某某便将黑熊死体装入蛇皮袋内搬运回家准备食用,后发现黑熊死体部分已腐败,弃之可惜,便将黑熊死体藏匿家中。当日下午,李某某因事前往双石铺,行至凤中路高中桥头时遇见被告人罗某甲。两人交谈后,李某某收购野生动物,两人商议后李某某于当晚驾驶陕*号红色奇瑞小车将其藏匿家中的黑熊死体运至双石铺镇罗某甲租住处,以1000元人民币出售给罗某甲。随后,罗某甲使用斧头、菜刀等工具对黑熊死体进行肢解后,将内脏、头等抛弃在其居所附近的垃圾箱内,将四肢冷冻在其租房冰柜内,案发后被公安机关查获扣押。

经陕西省动物研究所野生动物标本鉴定:凤县公安局送查的大型兽类带毛肢体(1、2、3、4号),1号样本、2号样本、3号样本、4号样本均为黑熊,隶属于食肉目熊科,为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同时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个别识别为:1-4号样本为同一个体。

经凤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黑熊总价格为250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黑熊四肢(四块)、斧头、菜刀等物证;

2移送案件通知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周某某、段某某、罗某乙、邹某某、杨某某、朱某某等证人证言;

4现场勘查、辨认、提取、扣押物证、指认等笔录;

5被告人李某某、罗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6陕西省动物研究所野生动物标本鉴定报告书、凤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对涉案黑熊死体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罗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罗某甲有期徒刑一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凤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山青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罗某甲羁押于凤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现在其居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涉案黑熊四肢4块,现由凤县森林公安分局保存;

4.作案工具斧头、菜刀各一把随案移送;

5.《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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