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二部刑诉〔2020〕622号
被告人罗某甲,曾用名罗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811994********,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余姚市**镇**号。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27日被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于2019年1月2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9月25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30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喻某甲,曾用名喻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811996********,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余姚市**镇**村**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25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喻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罗某甲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告人喻某甲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9日至9月15日期间,被告人罗某甲、喻某甲经事先预谋,由被告人罗某甲虚构与被害人喻某丙合股出码给被告人喻某甲进行网上百家乐赌博的事实,后由被告人喻某甲谎称赌博赢钱骗取被害人喻某丁支付赌资的方式,以现金支付、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等方式多次骗取被害人喻某丁共计人民币84000元。其中,被告人罗某甲分得人民币47800元,被告人喻某甲分得人民币36200元。
2019年9月24日,被告人罗某甲被我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同日,被告人喻某甲向余姚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罗某甲已退还全部赃款,取得了被害人喻某丁的谅解;被告人喻某甲已退还人民币31000元,取得了被害人喻某丁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抓获经过、到案经过、手机截图照片、谅解书、申请书、收条、电子回单、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人口信息;
2.被害人喻某丁的陈述;
3.被告人罗某甲、喻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喻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喻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罗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喻某甲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甲、喻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二千元;被告人喻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余姚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宗华
检察官助理:俞锋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罗某甲现取羁押于余姚市看守所。被告人喻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67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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