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刑诉〔2021〕15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126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天全县,住广东省韶关市乐昌市**街道**路**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1年1月11日由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罗某甲与其儿子罗某乙(另案处理)驾驶粤F1****东风牌SUV汽车携带自行购买的塑料渔船及变压器、电瓶、抄网等电鱼工具到乐昌峡防汛码头,由罗某乙负责开船搭乘罗某甲到乐昌峡河段九峰水口水域实施电鱼。罗某甲负责划船,罗某乙负责布线、电鱼、捞鱼,共电了黄尾鱼、鲫鱼共3斤。该处属于禁渔水域范围,2020年3 月15日16时30分许,被乐昌市农业农村局查处,并扣押涉案的工具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昌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钟翔鹰
检察官助理 甘俊梅
2021年1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居住在乐昌市**街道**路**号,联系方式:181********。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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