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元检一部刑诉〔2020〕256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5281968********,苗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现住元阳县***乡***村委会**村**组。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元阳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26日我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被告人罗某某为增加经济收入,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使用砍刀、锄头等工具开垦位于元阳县***乡***村委会**村**组“***”(小地名)林地,种植农作物“黄精”,造成林地大量毁坏。经鉴定,被告人罗某某占用林地面积为11.21亩。
被告人罗某某被传唤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被传唤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
此致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会明
2020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98736****;
2、移送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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