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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非法制造枪支、非法狩猎案)_永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五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01963********,出生地福建省永安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福建省永安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永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制造枪支罪

2009年,被告人罗某某在永安市五四路的一家五金店内购买了三把射钉器、三根钢管及钢珠若干,随后在其自家的养猪场内对买来的射钉器、钢管进行改制,并将改制的射钉枪藏于其位于永安市**镇**村**号的养猪场内。2020年3月17日,永安市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罗某某的养猪场内查获两把改制射钉枪和一根枪管,同时查获钢珠、土硝、导火索及肉类等物品。经三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查获的两把改制射钉枪均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经福建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土硝为黑火药类爆炸危险品,查获的导火索为导火索类爆炸危险品。

(二)非法狩猎罪

2019年农历3月至5月份,被告人罗某某使用其改制的射钉枪在永安市**镇**村**山场狩猎了4只华南兔;2019年农历5月至6月份,被告人罗某某使用其改制的射钉枪在永安市**镇**村**山场狩猎了2只棕鼯鼠;2019年新历11月份,被告人罗某某使用其改制的射钉枪在永安市**镇**村**山场狩猎了1只赤麂。经永安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站鉴定,查获的肉类物品中有棕鼯鼠死体2只,赤麂残体2块,华南兔死体4只,棕鼯鼠、赤麂、华南兔均属于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价值总计人民币3620元;狩猎工具改制射钉枪属于禁猎工具,猎捕华南兔和棕鼯鼠的时间属于禁猎期。

2020年4月21日,被告人罗某某被永安市公安局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证据保全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林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 鉴定意见;5. 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罗某某非法改制两把以火药为动力的射钉枪,并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改制射钉猎杀野生动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冯真久

检察官助理:蔡真真

                            

2020年7月6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永安市**镇**村**号。

2.随案移送卷宗1册。

3.本案涉案款物由永安市公安局依法扣押。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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