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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诈骗案)_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诉刑诉〔2019〕94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2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村**组**号,现住南溪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28日被逮捕。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3日,被告人罗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到做微商的李某某称要向其购买一部苹果X二手手机,双方谈好以6000余元的价格成交后,被告人罗某某向李某某支付了200元定金。2019年1月7日19时30分许,双方约在南溪区学府濒景门口交易,被告人罗某某得到手机后以回家拿钱为由将手机带离现场,事后李某某无法联系上罗某某,被告人罗某某一直未支付购买手机的价钱。

2019年1月初,被告人罗某某在南溪区“**汽车服务”店租用一辆奥迪A6小轿车(车牌号为川******),该车车主为刘某某。2019年1月10日,被告人罗某某使用假的行驶证件以二万五千元的价格将该车抵押给“**汽修厂”的老板张某某。后被告人罗某某再次四处打听抵押车子的地方,打算以更高的价格将事先抵押给张某某的奥迪A6再次抵押给第二方,2019年1月15日被告人罗某某找到南溪区“**车行”的胥某某,胥某某又与宜宾的陈某某联系,陈某某向张某某支付前期罗某某的抵押款项二万五千元,待张某某收到钱后,被告人罗某某使用假的车辆登记证书与胥某某签订抵押合同并从张某某处将车子开至“**车行”,后被告人罗某某将该车车钥匙取走离开车行,到案发时未偿还陈某某二万五千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群

2019年8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溪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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