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二部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23198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5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到2019年,被告人罗某某在安化县**乡花海生态体验园承建项目期间,以3%的手续费从长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代开增值税普通票11张,用于与安化县**乡花海有限公司进行工程结算,价税合计1040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等书证;证人夏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如实供述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怡来
检察官助理:张鑫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73737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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