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北检公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罗某甲,曾用名罗某乙,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71986********,汉族,初中文化,党员,广西柳州市**学校**职班主任,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镇**村**屯**号,住广西柳州市**宿舍。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刑事拘留。经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4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中旬至2019年10月底期间,被告人罗某甲利用在广西柳州市****学校做教官、兼职班主任的职务之便,先后多次收取该校工科18C12班、工科19C5班学生的学杂费人民币共计211663元,私自隐瞒未上交学校财务,归自己私自使用及赌博挥霍,被发现后未向学校请假离开学校。2019年12月9日被告人罗某甲被学校相关负责人找到后交由公安机关处理,所侵占的学生学杂费至今无法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4、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学校财物,归个人使用及挥霍,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罗某甲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革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罗某甲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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