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416号
被告人罗某甲,曾用名罗某乙,绰号某某甲、某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41977********,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平南县,住广西平南县**镇**村**屯**号。2015年9月被平南县公安强制隔离戒毒2年,2020年3月被平南县公安强制隔离戒毒2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南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吴某甲,绰号某某丙、吴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5241979********,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平南县,住广西平南县**镇**村**屯**号。2018年2月因吸毒被平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20年2月因吸毒被大鹏派出所社区戒毒三年,3月因吸毒被国安派出所强制隔离戒毒2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南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平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吴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7日,被告人罗某甲伙同余某某(另案处理)驾驶一辆五菱面包车(车牌桂R****8)来到广西平南县国安乡田贵村车旺一屯蒙金二级路旁的山上,利用事先准备的桂钩、镰刀等工具盗剥黄某某种植的肉桂树皮。二人在盗剥肉桂树皮过程中被群众发现后慌乱逃跑,将作案使用的蛇皮袋及面包车遗留在现场。经依法鉴定,黄某某被盗剥的桂树价值130元。
2. 2020年3月12日、13日,被告人罗某甲伙同被告人吴某甲驾驶摩托车先后两次来到广西平南县大鹏镇高龙村邓村屯陆步旧屋地,然后上山利用事先准备好的柴刀、桂钩和蛇皮袋等工具盗窃张习军种植的肉桂树桂皮。经依法鉴定,被告人罗某甲与吴某甲两次盗剥张习军的桂树价值1540元。
3.2020年3月30日,被告人吴某甲伙同余某某(另案处理)驾驶一辆男装摩托车去到广西平南县国安乡淡木村石狗二屯石狗界高岭山,利用事先准备好的桂钩和蛇皮袋等工具盗窃胡某某种植的肉桂树桂皮。经依法鉴定,胡某某被盗剥的桂树价值10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面包车、桂皮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翁某甲、张某乙、潘某某等证言;4.被害人翁某乙、黄某某、胡某某陈述;5.被告人罗某甲、吴某甲同案犯余昌平供述和辩解;6.价格鉴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和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吴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吴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喜昌
检察官助理:张晨窍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甲、吴某甲现羁押在平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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