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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公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2199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陆川县**镇**村**队**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陆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陆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陆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底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罗某某窜到陆川县滩面镇覃村新民岭队丘某某住宅,撬窗入户盗窃了八只桂枫牌蓄电池。经陆川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蓄电池价格为1984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六个月至七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端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陆川县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1册共8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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