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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盗窃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卫沙检一部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罗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32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群众,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镇**村**队**号,现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被告人罗某某在中卫市沙坡头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内,盗窃共同租住人胡某某的1枚足金戒指、1条金项链,置换为1枚价值3187元的梦金园万纯戒指后进行售卖。

2020年6月15日,被告人罗某某赔偿胡某某7000元,胡某某对罗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证实被告人罗某某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2.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由胡某某报案至公安机关,被告人罗某某在中卫市迎水镇大漠水域农家乐被抓获归案。

3.书证、辨认笔录、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证实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1枚金戒指、1条金项链后进行置换并售卖的事实。

4.中卫市价格认定中心卫价认定(2020)13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被告人罗某某置换的梦金园万纯戒指价值为3187元。

5.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证实被告人罗某某对胡某某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318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单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张元耀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在居住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23957****。

2.侦查卷宗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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