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简检一部刑诉〔2020〕319号
被告人罗富贵,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5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四川省资中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中县**镇**村**组,现住四川省简阳市**小区**栋**号。因犯抢劫罪,于2000年5月28日被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千元,于2005年12月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0月27日被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于2019年2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日被四川省简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简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简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富贵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罗富贵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罗富贵以简阳市海上花园小区不特定住户为行窃对象,采取攀爬高层阳台、翻越外墙窗户等手段,多次入户窃取海上花园住户财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2月20日凌晨,被告人罗富贵进入海上花园小区**栋**单元**号,将被害人蒋某某的帝陀牌手表一支、手包一个、现金人民币400元盗走;同时,将被害人彭某某的现代牌轿车钥匙盗走,后被告人罗富贵使用该车钥匙将停放在海上花园小区外路边的川A25MG3现代牌轿车盗走。
经鉴定,被盗轿车价值人民币45050元,被盗车钥匙价值人民币450元。被盗轿车及车钥匙已起获并发还。
2.2020年1月9日凌晨,被告人罗富贵采取上述手段进入海上花园小区**栋**单元**号,将被害人樊某某的奔驰车钥匙一把、现金人民币300元、五粮液白酒2瓶、国窖1573白酒3瓶盗走。
经鉴定,被盗车钥匙价值人民币2851元。被盗车钥匙已起获并发还。
3.2020年1月16日凌晨,被告人罗富贵采取上述手段进入海上花园小区**栋**单元**号户内,将被害人李某某的国窖1573白酒2瓶盗走。
4.2020年1月27日凌晨,被告人罗富贵采取上述手段进入海上花园小区**栋**单元**号户内,将被害人吴某某的现金人民币500元盗走。
5.2020年3月4日凌晨,被告人罗富贵采取上述手段先后进入海上花园小区**栋**单元**、**、**号户内,将**号房主黎某某的茅台白酒2瓶盗走,将**号房主被害人汪某某的现金人民币200元盗走,将**号房主被害人邓某某的白酒2瓶、南京牌细支香烟2包盗走。
6.2020年4月29日凌晨,被告人罗富贵采取上述手段进入海上花园小区**栋**号户内,将被害人汪某某的茅台王子酒1瓶、昊尼古尔酒1瓶、现金200元盗走。
被盗昊尼古尔酒已起获并发还。
2020年5月31日,被告人罗富贵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钥匙等物证,户籍信息等书证,被害人彭聪等九人的陈述,被告人罗富贵的供述和辩解,价格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富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与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富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且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富贵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罗富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罗富贵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富贵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强
2020年9月14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罗富贵现羁押于简阳市看守所
2.卷宗陆册,光盘柒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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