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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茶检一科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4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乡**号,现住址茶陵县**小区**组**排**号。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5月21日被茶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被茶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律师:谭某某,湖南省**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茶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上半年的一天,罗某某电话联系刘某某(另案处理)称其手中有茶陵县**电器有限公司退货仓的货物出售,刘某某得知消息表示同意收购,几日后刘某某正常到公司开提货单,因时间是午饭时间,成品仓库的工人根据提货单将货物清点后遂离开吃饭,退货仓库的工人同样也离开吃饭。因茶陵县**电器有限公司退货仓库的门白天不落锁,犯罪嫌疑人罗某某趁无人看守之机,将退货仓库的13件货物偷偷的搬出来,用公司的小货车从退货仓库将盗窃的货物运送至成品仓库,将盗窃的13件货物与刘某某正常提的货物混在一起,随后两人一起将所有的货物搬上刘某某的货车上,刘某某当天没有支付给罗某某盗窃货物的货款,在几天后刘某某通过微信支付给罗某某盗窃货物的货款5000余元。

2017年至2018年上半年期间,犯罪嫌疑人罗某某先后多次从茶陵县**电器有限公司退货仓库盗窃货物,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在明知罗某某所卖货物为偷盗的茶陵县**电器有限公司的开关、插座、地板插,依然多次从罗某某手中低价购买,在自己店内销售。

经鉴定,罗某某盗窃及职务侵占的财物国玺尚银牌开关、插座,地板插等物品总价格为23600元。经审查,罗某某盗窃数额为21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受证据清单、**公司产品出货流程、成品仓库主管岗位职责,**电器对罗某某、刘某某的处理建议、谅解书、罗某某与刘某某交易明细表、户籍信息、通话详单等;

2.证人刘某甲、曾某某、刘某乙、朱某某、汪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罗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提取笔录、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客观,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具结书,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茶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刚平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为1879742****。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6张。

3.起诉书12份,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具结书1份,检察内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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