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288号
被告人罗某某,女,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11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蚌埠市蚌山区**路**号**号,住蚌埠市禹会区**路**巷**楼**单元**楼。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蚌埠市禹会区**路**巷**楼**单元,使用之前捡到的电瓶车钥匙,将被害人赵某某停放在该单元楼下的一辆蓝色国威牌电动车盗走,并该车藏匿于蚌埠市蚌山区**小区。
2020年7月20日,民警在蚌埠市蚌山区**小区内将被告人罗某某传唤到案,现场扣押被盗电动车,并发还被害人李某某。经鉴定,被盗国威牌电动车价格为人民币2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购车票据、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电动车照片、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前科说明;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蚌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文件;
5.现场指认、扣押等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周林
2020年1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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