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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涉嫌盗窃罪案)(公开版)_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茶检一科刑诉〔2020〕7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1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株洲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茶陵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9日被茶陵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茶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3月24日被茶陵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茶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4日,被告人罗某某从茶陵监狱刑满释放,因防控冠状病毒疫情,刑满释放人员需要集中隔离14日才可以离开。当日被告人罗某某被茶陵监狱统一安排在茶陵县****酒店三楼****房间和狱友陈某某一起隔离。2020年3月7日上午10时许,同在该酒店隔离的另一狱友尹某某到****房间找被告人罗某某和陈某某玩,并晚上一起睡在****房内。2020年3月8日凌晨,被告人罗某某趁同房间隔离的陈某某和尹某某熟睡之机,盗取了尹某某现金3900元、陈某某现金3500元和手机及手机充电器。罗某某得手之后因隔离点封闭,一时无法离开,遂躲藏于酒店五楼楼顶电梯机房内,伺机再逃离。当日18时许,民警在酒店五楼楼顶电梯机房内将被告人罗某某抓获。民警对被告人罗某某进行人身检查时发现并扣押其身上7400元现金和OPPOR11手机一台、充电器一个。2020年3月17日被告人罗某某盗窃的OPPOR11手机经茶陵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664元。

破案后,被盗财物均已发还被害人,罗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龚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尹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6.案发时走廊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现金7400元,手机一台,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罗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罗某某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对被告人罗某某提起公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茶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刚平

2020年6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在茶陵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起诉书12份

4.量刑建议书1份、具结书1份

5.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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