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花检公诉刑诉〔2020〕273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 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1198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住广东省佛冈县**镇**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19年10月15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13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逮捕,现羁押于花溪区看守所。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罗某某纠集周某甲(另案处理)、王某甲(另案处理)、杨某甲(另案处理),预谋以人为制造交通事故的方式相要挟,向被害人索要钱财。由罗某某事先准备已损坏的苹果手机以及提供微信、支付宝收款二维码用于收取被害人钱财。在作案时,由罗某某负责驾驶机动车,载被告人周某甲、王某甲、杨某甲到狭窄的路段后,被告人周某甲、王某甲、杨某甲其中一人下车换骑自行车伺机作案。在锁定目标车辆后,罗某某驾车在目标车辆前面故意减速,当跟随在后的目标车从旁超车时,骑自行车人员故意与目标车辆相刮撞倒地,引发交通事故,假装自己受伤或者手机被摔坏,引起被害人心理恐慌,后或由骑自行车人员向被害人索要钱款,或打电话给罗某某,由罗某某冒充骑自行车人员的“姐夫”向被害人索要钱款。其中:
1、2019年5月6日13时许,罗某某伙同周某甲,在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永乐收费站路段,采用车辆碰瓷方式,向被害人谭某某敲诈勒索600元。
2、2019年5月7日6时许,罗某某伙同杨某甲,在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花溪大道大水沟路段,采用车辆碰瓷方式,向被害人周某乙敲诈勒索4500元。
3、2019年5月7日9时许,罗某某伙同杨某甲,在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陈亮小区十字路口路段,采用车辆碰瓷方式,向被害人李某甲敲诈勒索1800元。
4、2019年5月8日10时许,罗某某伙同王某甲,在贵州省清镇市夏云收费站附近路段,采用车辆碰瓷方式,向被害人扶某某敲诈勒索2000元。
5、2019年5月8日14时许,罗某某伙同杨某甲,在贵州省清镇市太平小学路段,采用车辆碰瓷方式,向被害人陈某某敲诈勒索3000元。
6、2019年5月9日8时许,罗某某伙同杨某甲,在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下坝村附近路段,采用车辆碰瓷方式,向被害人张某甲敲诈勒索2500元。
7、2019年5月10日8时许,罗某某伙同杨某甲,在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陈亮村小孟工业园粤菜馆附近路段,采用车辆碰瓷方式,向被害人董某某敲诈勒索1000元。
8、2019年5月10日8时许,罗某某伙同周某甲,在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陈亮小区十字路口路段,采用车辆碰瓷方式,向被害人邓某甲敲诈勒索5000元。
9、2019年5月10日15时许,罗某某伙同周某甲,在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青岩镇山王庙路段,采用车辆碰瓷方式,向被害人蓬某某敲诈勒索600元。
10、2019年5月28日6时许,罗某某伙同杨某甲,在四川省绵阳市宝龙路理工校附近路段,采用车辆碰瓷方式,向被害人尹某某敲诈勒索5000元。
11、2019年6月3日7时许,罗某某伙同周某甲,在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乐湾国际滨湖路路段,采用车辆碰瓷方式,向被害人刘某某敲诈勒索500元。
12、2019年6月3日8时许,罗某某伙同王某甲,在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奶牛场路段,采用车辆碰瓷方式,向被害人王某乙敲诈勒索7000元。
13、2019年6月4日6时许,罗某某伙同周某甲,在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中曹司大桥鑫中路路段,采用车辆碰瓷方式,向被害人郑某某敲诈勒索5500元。
14、2019年6月4日11时许,罗某某伙同周某甲,在贵阳市花溪区黔陶乡赵司茶场下坡路段,采用车辆碰瓷方式,向被害人申某某敲诈勒索5000元。
15、2019年6月4日13时许,罗某某伙同杨某甲,在贵阳市花溪区青岩镇山王庙生态园路段,采用车辆碰瓷方式,向被害人谢某某敲诈勒索6000元。
16、2019年6月5日8时许,罗某某伙同杨某甲,在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县一中附近路段,采用车辆碰瓷方式,向被害人张某乙敲诈勒索4500元。
17、2019年7月9日11时许,罗某某伙同周某甲,在贵州省遵义市新舟机场路段,采用车辆碰瓷方式,向被害人张某丙敲诈勒索500元。
18、2019年7月9日12时许,罗某某伙同周某甲,在贵州省遵义市新舟机场路段,采用车辆碰瓷方式,向被害人鄢某某敲诈勒索1200元。
19、2019年7月11日6时许,罗某某伙同王某甲,在贵州省贵阳市贵黄公路与红湖厂交叉口路段,采用车辆碰瓷方式,向被害人卢某某敲诈勒索100元。
20、2019年7月11日12时许,罗某某伙同王某甲,在贵州省安顺市平坝一中附近路段,采用车辆碰瓷方式,向被害人邓某乙敲诈勒索500元。
21、2019年7月13日6时许,罗某某伙同杨某甲,在贵阳市花溪区腾龙湾鑫中路西站货场路段,采用车辆碰瓷方式,向被害人杨某乙敲诈勒索3000元。
22、2019年7月13日9时许,罗某某伙同杨某甲,在贵阳市花溪区黔陶关口寨和马场交叉路口路段,采用车辆碰瓷方式,向被害人杨某丙敲诈勒索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出所登记表、微信转账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甲、杨某甲、王某甲、李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谭某某、周某乙、李某甲、扶某某、陈某某、张某甲、董某某、邓某甲、蓬某某、尹某某、刘某某、王某乙、郑某某、申某某、谢某某、张某乙、张某丙、鄢某某、卢某某、邓某乙、杨某乙、杨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强行索取财物22起,金额共计603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庭淞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花溪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微信支付宝数据光盘一张并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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