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一部刑诉〔2021〕Z58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70********,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富某某,住四川省富某某**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0日被富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富某某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富某某看守所。
本案由富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2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9日晚被告人罗某某酒后给同村的翟泽真(刘某甲妻子)打电话,称自己喝醉了。随后罗某某又到刘某甲家附近给瞿某某真打电话。在瞿某某真接电话的过程中被其丈夫刘某甲发现,刘某甲抢过瞿某某真的电话与被告人罗某某争吵起来。随后因刘某甲怕罗某某继续闹事,便打电话给自己的弟弟刘某丙,叫他过来,刘某丙接到电话时,正拿起铲铲准备回家查看烤酒的情况,接完电话之后便往老家(刘某甲家)走去。
被害人刘某丙快到刘某甲家时,发现本村的罗某某站在围墙边,有酒气味,便问罗某某在这里干什么,后二人发生了争吵,随后被告人罗某某用刀,刘某丙用铲铲互殴。在互殴过程中被告人罗某某用刀捅到刘某丙右腰上,将刘某丙肺部刺伤。经鉴定:被害人刘某丙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拘留证、拘留通知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
(3)户籍证明;
(4)挡获说明;
(5)调取证据清单、通话记录;
(6)鉴定意见通知书;
2.证人刘某甲、刘某乙、瞿某某真、韦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郁
2021年2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富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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