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罗某某抢夺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3235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31990********,仫佬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罗城仫佬族自治县**镇**村**号曾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10年5月28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于2015年6月28日刑满释放;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19年12月11日刑满释放。因抢夺嫌疑,于2020年7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抢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10时45分许,被告人罗某某来到深圳市光明区马田街道**路**号**店,以要买手机为由让被害人董某某拿了一部VIVO手机供察看。后罗某某谎称外面有人叫其,并趁被害人不备时拿着手里的VIVO手机逃离案发现场。同日12时许,罗某某在光明区**社区**村**巷**号**店以人民币2600元的价格将手机变卖。公安机关接报经查于2020年7月20日15时许在光明区马田街道**社区**村**栋**房抓获罗某某,后在**店缴获VIVO X50pr手机1部,并发还给被害人董某某。经鉴定,被抢的VIVO X50pr手机价值为人民币429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身份信息,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监控视频截图,电子证据提取记录,固定电子证据清单,微信交易记录,截图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罗某某刑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于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罗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恒莉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2册及光盘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