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榕检二部刑诉〔2020〕Z560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1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镇**村**号。因故意伤害行为,于2013年8月9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决定行政处罚十日,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13年8月19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8月21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8月20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决定监视居住。因抢劫嫌疑,于2019年8月16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7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取保候审。因抢劫、故意伤害嫌疑,于2019年9月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抢劫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罗某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故意伤害
2013年8月7日21时许,被告人罗某甲和其父亲被害人罗某乙在揭阳市榕城区**办事处**村**围的住家内因琐事发生口角,随后罗某甲用拳头击打罗某乙的鼻部,罗某甲的胞兄被害人罗某丙上前制止,罗某甲乘罗某丙不备持菜刀砍伤罗某丙的左臂。经法医鉴定,罗某丙的损伤程度属轻伤;罗某乙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2013年8月7日,罗某甲在揭阳市区被民警带走协助调查后返回住所,2013年8月9日,罗某甲在揭阳市区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菜刀一把;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投案经过、户籍证明、病历材料、行政处罚材料及其他证明材料等;3.证人沈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罗某乙、罗某丙的陈述;5.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揭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7.勘验、辨认笔录。
二、抢劫
2019年8月16日6时多,被告人罗某甲驾驶一辆摩托车经过揭阳市榕城区**村**市场附近一红绿灯路口时,见被害人黄某甲步行经过,便驾车将黄某甲撞倒后上前对黄某甲拳打脚踢,致黄某甲左臂骨折,随后抢走黄某甲左侧的黄金耳环(无法估价)。得手后,黄金耳环被罗某甲以人民币200的价格销赃。经法医鉴定,黄某甲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2019年8月16日,罗某甲在揭阳市区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病历材料及其他证明材料;2.证人黄某乙、罗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揭阳市榕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7.视频资料:现场监控录像及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伟潮
2020年9月7日
附:1.被告人罗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及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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