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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公诉刑诉〔2018〕78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河南省人,公民身份号码410425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郏县******号。因涉嫌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于2017年9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8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于2018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21日,被告人罗某某驾驶现代牌汽车(车牌号京Q1****)在北京市昌平区**路附近,擅自使用短信群发设备,盗用中国移动公司的网络代码和频率资源,强行与发射有效范围内的移动用户手机建立连接,从而向用户群发代开发票内容的垃圾短信,对中国移动北京分公司的正常业务造成干扰。经鉴定,被告人罗某某使用“伪基站”发送违法信息数量为5895条。

2018年9月21日,被告人罗某某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说明、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陈某某、康某某、肖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6其他证据材料:接报案经过及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未经批准设置通信基站,强行向不特定用户发送信息,非法使用公众移动通信频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罗某某自愿认罪、如实供述,故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吉鹏

2018年9月13日

附: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11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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