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罗某某强奸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19〕4381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4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东县**镇**村**组,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8日9时许,被告人罗某某佛山市南海区**镇**出租屋,见周某某正在做早餐,遂向周某某提出与其发生性行为,遭到周某某拒绝,遂强行用手抓摸了周某某乳房,周某某躲入屋内,罗某某跟入从背后抱住周某某的腰部,欲强行发生性关系,周某某扳开罗某某的手,罗某某往外逃去,后返回,将周某某按倒在地上,周某某反抗咬伤罗某某右手臂,罗某某左手压着周某某的胸部,右手将周某某的裤子、内裤脱至大腿位置,用右手手指伸进周某某的阴道扣了几下,欲实施强奸,周某某呼救,罗某某遂逃离了现场。

经鉴定,罗某某右前臂见三处0.5cmX0.4cm、0.4cmX0.2cm、0.7cmX0.4cm咬伤疤痕,系受咬伤致右前臂皮肤破损,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2.书证;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5.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背妇女意志,意图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志伟

检察官助理:邓耀隆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两册,光碟一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