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诉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2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新邵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兴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兴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兴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7月中旬,陈某某(已起诉)从他人处租赁了名为“英皇国际”的赌博网站发展下线组织他人赌博,并雇请被告人罗某某在赌博微信群内每隔5分钟发送一次赌博信息,被告人罗某某帮忙发送赌博信息约1个月共获利4500元。后陈某某将在东莞的被告人罗某某叫回兴宁并为其提供吃住,将赌博网站的代理账号提供给被告人罗某某发展下线。期间赌博网站“英皇国际”更名为“红树林”,后因“红树林”的后台不稳定,陈某某重新向他人租赁新做好的赌博网站“环球国际”,2019年8月10日左右,赌博网站“环球国际”更名为“太阳城”。经统计,2019年4月1日至8月22日期间,“太阳城”赌博网站共接受有效投注人民币4833409元,2019年8月10日至9月2日共接受有效投注人民币961366元。截至案发,被告人罗某某为陈某某的赌博网站“太阳城”发展下线会员6个,接受投注合计58741元,被告人罗某某从中获利约4000元。
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罗某某经传唤后主动到兴宁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属自首、从犯,表示认罪认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红琼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兴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情况表》各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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