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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寻衅滋事案)_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二部刑诉〔2020〕603号

被告罗某某男,2000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1382200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组,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小区。曾因赌博2016年5月25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处罚款伍佰圆整;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2月2日被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9年2月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年8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5日24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和朱某某(另案处理)、彭某某(另案处理)、“伟伢子”(在逃)在潮人酒吧喝酒时,因朱某某与和张某甲在蹦迪的时候发生了肢体摩擦引发打架,刘某甲、刘某乙前去劝阻时,彭某某、“伟伢子”用拳头殴打刘某甲后,拿酒瓶扔向刘某甲,罗某某将啤酒瓶敲碎捅伤刘某甲眉毛处,朱某某就从卡座上拿出一把匕首对着刘某乙,划伤了刘某乙的手。打完之后罗某某、彭某某、伟伢子、朱某某就到了酒吧门口,看到刘某乙、刘某甲等人拿了啤酒瓶出来,罗某某、彭某某、伟伢子、朱某某到华联超市每人拿一把菜刀去追刘某乙、刘某甲等人,刘某乙、刘某甲等人跑掉了。案发后,罗某某家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2020年7月21日,被告人罗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收条、谅解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甲、郑某某、刘某丙、张某乙、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甲、刘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罗某某及同案朱某某、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鉴定文书;7.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等人在公众场所持凶器随意殴打、追逐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罗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还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还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对被告人罗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正春

2020年10月30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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