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92119730516****,汉族,小学一年级文化,农民,户籍地安徽省池州市东某某,住东某某花园乡桃源村**组**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东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8月20日、2020年9月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1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7时25分左右,被告人郑某某驾驶无号牌三轮汽车装运超长的钢筋,沿东某某境内206国道从县城往花园方向行驶,行驶至G206线1369KM+830M处,撞倒路边行人汪某某,造成汪某某受伤住院,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郑某某告知老板刘某某打120电话救人,并在现场照顾伤者。
2020年5月24日,东某某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郑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汪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张某某、龚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郑某某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查、检验笔录及照片;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在驾车行驶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郑某某积极抢救伤者,且民事部分已赔偿,取得了被害方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焦庆军
检察官助理:余淑婷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 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东某某花园乡**村**组**号
2. 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 谅解书、收条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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