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罗某某寻衅滋事案)_四川省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武检刑诉〔2020〕1号 

被告人罗某某,女,汉族,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5211992********,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镇**村**组**号,初中文化,群众,无业。2020年10月1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本院以构成犯罪无逮捕必要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决定取保侯审。

值班律师陈阳,四川忠典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181001****。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及徐某甲、徐某乙、肖某某(均已判决)等人与被告人李某某(已判决)、易某某(另案处理)二人在本市武某某簇桥上风港时代广场“名门汇KTV”唱完歌乘坐电梯离开过程中,徐某甲、罗某某与李某某、易某某二人发生口角,罗某某用包砸打易某某,徐某甲、徐某乙、肖某某先后在电梯内、电梯外大厅对易某某拳打脚踢,导致易某某左胫骨下段骨折、左腓骨下段骨折。后罗某某在电梯外大厅与他人继续与李某某相互殴打,李某某用剪刀刺向罗某某左侧背部和肺部,导致罗某某左侧血气胸、左侧肺挫伤,徐某甲抢下李某某的剪刀将李某某左上臂刺伤,致李某某左上臂皮肤裂伤。经鉴定:易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罗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李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20年10月15日,罗某某经口头传唤至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簇桥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鉴定意见;3.视听资料;4.被害人陈述;5.证人证言;6.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酒后因琐事发生纠纷,殴打他人造成他人受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经传唤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双方互相赔偿并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罗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莉

2020年12月15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1818163****)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