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沅检二部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02197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沅江市人,住沅江市**村**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11月20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1月27日被沅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沅江市公安局调查/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罗某某自20207月份起先后三次容留胡某某在自己黑色丰田凯美瑞桥车上吸食毒品,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7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罗某某容留胡某某在沅江市**院附近自己车牌为桂******黑色丰田凯美瑞采用“追龙”的方式共同吸食毒品海洛因约0.15克;
2、2020年7月底的一天,被告人罗某某容留胡某某在沅江市**大堤自己车牌为桂******黑色丰田凯美瑞采用“追龙”的方式共同吸食毒品海洛因约0.15克;
3、2020年8月初的一天,被告人罗某某容留胡某某在沅江市**校廉租房附近自己车牌为桂******黑色丰田凯美瑞采用“追龙”的方式共同吸食毒品海洛因约0.1克。
2020年11月20日,被告人罗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沅江市公安局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管理的相关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熊广宇
2020年12月21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沅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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