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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仪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仪陇县人民检察院

仪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仪检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罗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41987********,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户,四川省仪陇县人,现住仪陇县**镇**小区**栋**单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仪陇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仪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1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2日晚,被告人罗某某在其居住的位于仪陇县**镇**小区**栋**单元**房间内,容留胡某某、杨某某、黄某某三人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在自己居住房间内,容留三人吸食冰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诉自己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拘役2个月15天,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仪陇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志鹏

检察官助理:姚祎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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