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锦检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罗某某,性别: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7321988********,布依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黔南州三都水族自治县人,住三都水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3日被锦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锦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21时至24时,被告人罗某某在锦屏县三江镇农贸市场旁边一餐馆与朋友聚会时饮酒。次日凌晨4时许,罗某某醉酒后驾驶贵JS****号轻型普通货车,由锦屏县杉恋水岸往风雨桥方向行驶,04时46分,当车辆行驶至锦屏县三江镇文昌路200米处时,因其醉酒后行经转弯路段未安全谨慎驾驶,致使车辆碰撞道路右侧人行道上路灯杆,造成车辆及公共设施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07时45分,锦屏县公安局特巡警大队执勤民警在巡逻时发现该事故后通知锦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前往现场进行处置。民警达到现场后对罗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值为251mg/100ml,后开具公安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带其到锦屏县人民医院抽血备检。2020年2月24日,锦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罗某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020年1月13日,锦屏县公安局委托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罗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进行鉴定,意见为: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206.52mg/100ml。
同时查明:被告人罗某某案发时持有有效驾驶证,准驾车型为B2E。2020年4月30日,黔东南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罗某某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某主动赔偿路灯损失人民币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身份信息及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检测及照片、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提取血样现场照片、查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韦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卓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7.试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锦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雪
2020年5月15日
附:
1.起诉书正副本共八份、起诉意见书一份;
2.刑事侦查卷宗一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各一份;
4.被告人罗某某现在家,联系电话:1508516****;
5.被害人卓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锦屏县**楼**室,联系电话:137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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