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淄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2198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在淄博市**手车工作,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住淄博市张店区**村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2月31日被淄博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罗某某于2019年9月9日21时25分,驾驶鲁******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顺西四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中润大道路口南侧,因未带驾驶证,使用其他车辆号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高新区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抽取被告人罗某某的血液检测,检测数值为112.8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人员信息、发破案说明、血液提取登记表等书证;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山东交院交通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在卷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五天,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三千元至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桂香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淄博市张店区**村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