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凌检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凌某某,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281986********,瑶族,文盲或者半文盲,务农,住广西凌某某**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凌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凌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日15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其无号牌摩托车从凌某某城驶往**村方向回家,当行至G357线1961公里加300米处时,与欲要超车的由黄某某驾驶的桂L****警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及罗某某受伤。当日办案民警带罗某某到凌某某人民医院抽取血样送检,3月4日经右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罗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231.5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凌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玉基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凌某某**镇**村**屯**号,18278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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