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331981********,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珙县人,住珙县**镇**村**号**栋**单元**楼**号。
本案由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6日23时37分许,被告人罗某某酒后无证驾驶川Q*****号小型客车,从珙县巡场镇河西夜市经文鑫路沿南井街往余家村方向行驶至南井街紫薇苑旁路口处时,被执勤的珙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现场查获。经鉴定,罗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26.27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员:舒 德
检察官助理 邱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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