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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区检一部刑诉〔2020〕Z5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501197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汕尾市城区人,住汕尾市城区**巷**号。2020年6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尾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汕尾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2020年7月1日,汕尾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交办本案。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汕尾市城区**路**号大排档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公园路沿海滨大道往凤苑路方向行驶,至汕尾市城区海滨大道中湖景湾酒店门口路段时,追尾碰撞到由被害人叶某某驾驶的粤N*****号小型轿车左侧后尾灯,罗某某倒地受伤。被告人罗某某随即被公安机关带至汕尾市第二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液,经鉴定,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59毫克/100毫升。

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某与被害人叶某某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叶某某人民币1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金水

检察官助理:郑文意

(院印)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2.《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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