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罗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日下午,被告人罗某某驾驶粤09***号方向盘式拖拉机由罗镜镇往罗平镇方向行驶,行驶至罗平镇罗平农场路段时,因违规行驶,与陈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二轮摩托车上的乘客谢某某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罗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书证;4.鉴定意见;5.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6.视频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1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定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开明
附:
1. 被告人罗某某现被羁押在罗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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