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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交通肇事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刑检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821977********,汉族,广东省罗定市,初中文化农民,住罗定市****村委**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罗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罗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日下午,被告人罗某某驾驶粤09***号方向盘式拖拉机由罗镜镇往罗平镇方向行驶,行驶至罗平镇罗平农场路段时,因违规行驶,与陈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二轮摩托车上的乘客谢某某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罗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书证;4.鉴定意见;5.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6.视频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1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定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开明

2020年1月16日

附:

1. 被告人罗某某现被羁押在罗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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