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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交通肇事案)_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刑检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罗某某,曾用名叶**,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03197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职业,中共党员,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路**号**期**栋**房,现住址长沙市岳某某**小区**栋**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9日15时50分许,被告人罗某某驾驶牌号为湘******的小型普通客车沿长沙市岳某某枫林路由西往东行驶至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公交车站路段时,因被告人罗某某驾车行经人行横道时未提前减速、让行行人,致其所驾车辆碰撞被害人黄某乙,导致被害人黄某乙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岳麓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罗某某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发后,被告人罗某某向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岳麓交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罗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黄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4、现场勘验笔录;5、司法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行车记录仪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自首,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廖剑聪

检察官助理:刘 梅

2020年5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0848****、1390748****;

2、案卷材料两册,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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