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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陶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汉区检一部刑诉〔2021〕Z18号

被告人罗某某,曾用名罗某甲,男,汉族,1979年**月**日出生,小学文化,居民身份号码:6123011979********,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路**号**号,现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路**号**号。2007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2012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2018年9月因吸毒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8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9月21日刑满释放;2020年10月因吸毒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20年10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陶某某,男,汉族,1968年**月**日出生,高中文化,居民身份号码:6123011968********,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街**号**楼**室,现住汉中市汉台区**路**巷**组。2012年8月因吸毒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6年7月因吸毒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8年11月因吸毒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20年6月15日因吸毒被宝鸡公安局金台分局行政拘留5日,同日因吸毒被宝鸡公安局金台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病暂未予收戒)。2020年10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事项,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罗某某、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8日14时许,被害人纪某某其红黑相间色雅迪牌电动车停放在汉中市汉台区中心广场衣万家旁马路边后便离开,未上地锁。2020年8月8日14时33分左右,被告人罗某某、陶某某二人窜至衣万家跟前发现该红黑相间色雅迪牌电动车未上地锁,便由罗某某望风、陶某某将车滑行推走,离开现场便由陶某某望风、罗某某接通电动车电源线,再由陶某某将该车骑至隐蔽性好的巷子内,由罗某某将电动车电瓶拆卸后带走,电动车外壳扔在原地。后罗某某负责将盗窃得来的电动车电瓶变卖,获利150元。赃款二人共同挥霍。

2.2020年9月1日18时许,被害人孟某某将其枣红色绿驹牌电动车停放在汉中市汉台区前进路电视塔财富立方信合银行门口马路道沿上后便离开,未上地锁。2020年9月1日19时17分前后,被告人罗某某、陶某某二人窜至信合银行跟前将该车盗离此处。后罗某某负责将盗窃得来的电动车电瓶变卖,获利150元。赃款二人共同挥霍。

3.2020年9月15日10时许,被害人张某某将其枣红色全喜牌电动车停放在汉中市汉台区和谐春天小区外马路道沿上后便离开,未上地锁。2020年9月15日10时55分前后,被告人罗某某、陶某某二人窜至和谐春天小区跟前,将该车盗离此处,由罗某某将电动车电瓶拆卸后带走、变卖,获利160元。赃款二人共同挥霍。

4.2020年9月19日20时许,被害人刘某某将其红色绿佳牌电动车停放在汉中市汉台区望江路艾米酒店(麦德龙超市)外马路边后便离开,未上地锁。2020年9月19日21时12分左右,被告人罗某某、陶某某二人窜至艾米酒店跟前将该车盗离此处,由罗某某将电动车电瓶拆卸后带走、变卖,获利150元。赃款二人共同挥霍。

5.2020年9月22日16时许,被害人李某某将其蓝色雅迪牌电动车停放在汉中市汉台区中心广场衣万家旁马路边后便离开,未上地锁。2020年9月22日16时55分前后,被告人罗某某、陶某某二人窜至衣万家跟前将该车盗离此处,由罗某某将电动车电瓶拆卸后带走、变卖,获利160元。赃款二人共同挥霍。

6.2020年10月10日17时许,被害人肖某某将其一辆绿黑相间色全喜牌电动车停放在汉中市汉台区天汉大道祥瑞商城西门马路道沿上后便离开,未上地锁。2020年10月10日18时09分前后,被告人罗某某、陶某某二人窜至祥瑞商城西门跟前便将该车盗离此处,由罗某某将电动车电瓶拆卸后带走、变卖,获利150元。赃款二人共同挥霍。

2020年11月12日经汉中市汉台区价格认定中心对涉案电动车进行价格认定(汉区价认定【2020】100号),认定结论为:枣红色“全喜”牌电动车一辆,认定价格为人民币陆佰元整(¥600.00元);星光蓝色“雅迪”牌YD800D-73型电动车一辆,认定价格为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元);黑绿相间色“全喜”牌TDR21Z型电动车一辆,认定价格为人民币陆佰元整(¥600.00元);枣红色“绿驹”牌全能王电动车一辆,认定价格为人民币贰仟陆佰壹拾元整(¥2610.00元);红色“绿佳”牌冠军电动车一辆,认定价格为人民币壹仟捌佰肆拾伍元整(¥1845.00元);红色“雅迪”牌TDR223Z型电动车一辆,认定价格为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元)。涉案6辆电动车合计认定价格为:6455.00元。

综上,被告人罗某某、陶某某二人共同盗窃作案六次,盗窃六辆电动车总价值为645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相关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罗某某、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总价值645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罗某某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罗某某、陶某某有吸毒劣迹,可酌定从重处罚;二人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适用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罗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对陶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敏

2021年2月5日

附:1.被告人罗某某、陶某某现羁押在汉台区看守所;

2.案卷证据材料3册,光盘7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换押证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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