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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阮某某非法经营案_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二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4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阮某某,男,200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200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4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阮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被告人罗某某购买八台台式电脑、二台手提电脑后,在隆回县**镇**村**组**楼建立工作室,从www.365pdd.com网站上下载刷单软件,并伙同被告人阮某某及隆某某(另案处理)利用多个旺旺号冒充长沙**科技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向**商户发布广告,为**店铺做虚拟的商品销量和访问量。当**商家看到广告添加微信后,被告人罗某某、阮某某及隆某某就会和对方谈好刷单的数量和价格。被告人罗某某、阮某某是根据商户的需求刷取单数,每次访问费3元、每单的佣金3元,并要求对方将购物成本及佣金和访问费先通过微信或支付宝支付给被告人罗某某。罗某某收到商家的转账后,就在下载好的刷单软件上输入对方商品的ID及刷单的数量,生成相应的虚拟买家进行虚假购物。罗某某再在网上找空包物流网,以1.35元一个(由商家支付)的价格针对罗某某在刷单软件上生成的虚拟买家生成物流单号,在物流信息网上进行流转,完成整个虚假购物过程,增加对方商品的销售记录。阮某某和隆某某获得佣金和访问费20%的提成,其余全部归罗某某所有。

2019年5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罗某某、阮某某及隆某某三人共为**服饰、**官方旗舰店、QQ、**总、***家旗舰店、*总、**、**地毯、**玉器、**折扣店、**淑女、**总等12个**商家刷单10620次,共完成虚假交易金额308689.1元,获得佣金31860元,获得访问费3824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刷单统计表、广告图、转账记录、侦查协作、移交案件材料工作的函、刷单商家统计表、湖南省公安厅明传发电、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出所立案决定书、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银行卡交易记录;2.证人隆某某、金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罗某某、阮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阮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是虚假的信息仍通过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服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罗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被告人阮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被告人罗某某、阮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阮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剑锋

检察官助理:肖雨其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阮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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