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323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种植业生产人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镇**村**组**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3日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甘A*****”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甘A****挂”号集装箱半挂车,沿京藏高速(G6)由西向东行驶至1639KM+700M(兰州市西固区境内)处时,因长时间疲劳驾驶、在座位上昏睡,导致车辆失控,与高速公路右侧护栏发生碰撞,随即冲出路基侧翻,造成该车乘车人宋某某当场死亡。经甘肃中科司法物证技术鉴定中心鉴定,宋某某系交通事故致创伤性休克、多脏器循环衰竭死亡。经张家寺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大队调查取证分析认定,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宋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受案回执,道路交通事故照片、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当事人人口信息、户籍证明、驾驶证、行驶证等复印件,交通事故尸体处理通知书及送达回执,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领取车辆通知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尿样检测送检单、现场检测报告书,办案说明。
2、证人张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甘中科(BL)司鉴字2019年第407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甘中科(DW)司鉴字2019年第3J47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甘中科(HJ)司鉴字2019年第919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5、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张家寺高速公路大队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丽
检察官助理:杨世鼎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简易程序告知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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