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江检公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2211967********,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柳州市柳江区**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0月11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逮捕。
被告人覃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2211957********,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柳州市柳江区**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0月11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被告人覃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案件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罗某某因想要从天蓬猪场里面偷几头小猪来饲养,于2019年9月3日跟猪场工人被告人覃某某预谋,覃某某答应利用自己在猪场工作便利条件,将16、18号猪圈里的监控用棍子挪移方向,逃避监控。2019年9月4日20时许,罗某某进入16号猪圈利用麻袋装了5头本地三元小猪,然后离开猪圈,回到家中后将盗窃所得的小猪放养在自己家中后面的果园里,饲养5天左右5只小猪得病死亡,罗某某将5只小猪尸体丢进自己家对面树林里的池塘内。事后罗某某分给覃某某2条25甲香烟和500元现金。经鉴定,被盗小猪价值人民币8000元。
2019年10月11日,公安民警在天蓬养猪场抓获覃某某,在新兴屯罗某某家中抓获罗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达人民币8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覃某某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覃某某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雯珺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覃某某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三册、《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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