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一部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025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住昌宁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号。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并由昌宁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025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住昌宁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号。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并由昌宁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昌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李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0日8时20分,昌宁县公安局民警在家住**镇**村委会**村民小组的被告人罗某某家中依法查获其非法持有的疑似火药枪1支、黑火药141.97克、锡块4块、铜炮18颗、锡线1根。经查,该被查获的疑似火药枪系2007年12月的一天,罗某某在被告人李某某家厨房以现金人民币460元的价格向其购买所得。2019年9月26日,民警将李某某传唤到案。
送检的疑似枪支检材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自制枪,具有致伤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李某某违反枪支管理法规定买卖枪支,二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二人属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超
检察官助理:杨继蕊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二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08755****(罗某某)、1398759****(李某某);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随案移送清单壹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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