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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刘某某等人开设赌场案)_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利检一部刑诉〔2019〕14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21978********,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利川市,住利川市**镇**村**组**号。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8日被利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利川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21989********,土家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利川市,住利川市**乡**村**组**号。因赌博,2018年3月7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8日被利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利川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绰号“某佳”),女,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21982********,土家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利川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利川市**镇**村**组**号,住利川市**栋**单元**室。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8日被利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利川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谭某甲(曾用名谭某乙),女,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21984********,蒙古族,高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利川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利川市**街道办事处**号,住利川市**街道办事处**号**号**单元**室。因赌博,于2014年6月18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1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利川市公安局执行;2019年10月18日利川市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殷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2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利川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住利川市**路**号,住利川市**街道办事处**巷**号。因赌博,于2018年7月12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7月15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利川市执行;2019年10月18日利川市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罗某某、刘某甲、谭某甲、殷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19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1月12日至2019年12月1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初,被告人王某某、谭某甲、殷某某、罗某某商议开设赌场,四人同意后,由谭某甲以200元一天的价格租赁其父谭某丙位于利川市梨园路70号的私房一楼住宅作为赌博场所,商议每天安排两名老板轮流值班,并以200元一天的工资聘请曾某某、陈某某、吴某某(均另案处理)及姜某某为工作人员,其中姜某某负责做饭,曾某某负责卫生和查看监控,陈某某、吴某某负责为赌客换取现金,同时将赌博方式定为200元“包炮”的利川市传统“癞子”麻将,400元封顶,赌注采取“下蛋”的方式盈利。由当天负责值主班的老板收取当天的“蛋钱”,并将收取的“蛋钱”以数字的方式上传至聊天群中,方便统计盈利金额。2019年7月13日,被告人刘某甲以老板的身份加入该麻将馆,随后五人商议每五天分一次账,同日该麻将馆由一楼搬至四楼。该赌场自2019年7月9日开始营业至7月14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共计盈利人民币17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湖北省暂扣款物票据、刑事判决书、微信转账记录截图、情况说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姜某某、谭某丙、朱某某、刘某丙、杨某某、常某某、方某某等人的证言;3.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4.被告人王某某、罗某某、刘某甲、谭某甲、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罗某某、刘某甲、谭某甲、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罗某某、刘某甲、谭某甲、殷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场所,设置赌博方式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胡家柳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罗某某、刘某甲现羁押于利川市看守所;被告人谭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利川市**街道办事处**号**号**单元**室,联系电话1527221****,被告人殷某某取保候审于利川市**街道办事处**巷**号,联系电话15587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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