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綦检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罗显亮,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101992********,汉族,中专文化,挖掘机司机,住重庆市万盛区**号附**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盛区**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显亮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4月17日至5月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1时许,被告人罗显亮醉酒后驾驶棕色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为渝D*****号)由龙凤碑往观景湾方向行驶至万东北路体育馆路口时,将正在通过人行横道而滑倒的被害人李某某碾压并拖行至万东北路141号路口,致李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罗显亮继续驾车驶离现场。后罗显亮于当日3时10分前往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万东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经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罗显亮醉酒驾驶机动车遇行人横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且发生事故后驾车逃逸,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等书证;
2.证人姚某某、谈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罗显亮的供述和辩解;
4.病理鉴定文书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辨认等笔录;
6.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显亮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且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显亮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兵
检察官助理:费炼
2020年4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罗显亮现羁押于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七张;
3《量刑建议书》三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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