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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来某等运输毒品案)_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公一刑诉〔2018〕216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123198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户籍地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镇**村**号。2005年11月4日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9年7月19日刑满释放。2013年1月1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3月16日刑满释放。2015年9月23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6年2月4日刑满释放。被告人罗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0月2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执行刑事拘留。2017年11月27日经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来某,男,198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4811983********,汉族,文化程度大专,中共党员,户籍地陕西省兴平市**街道办事处******号。被告人来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0月2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执行刑事拘留。2017年11月27日经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门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424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陕西省乾县******组。被告人门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0月2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执行刑事拘留。2017年11月27日经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来某、门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8年1月12日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后起诉至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经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请示,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将该案移送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5月24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及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9月底,被告人来某、门某某从陕西省西安市来到广州市,准备通过被告人罗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带回陕西省西安市。

2017年10月初,被告人来某、门某某入住被告人罗某某租住的广州市黄埔区**街**村**巷**号**房。

2017年10月19日晚上和次日中午,被告人来某通过手机向被告人罗某某支付人民币10000元用于购买毒品。

2017年10月20日下午,被告人罗某某去到广州市黄埔区**街**村**巷**号**房,与被告人来某、门某某密谋前往广东省惠来县购买毒品,由被告人罗某某负责联系毒品卖家和滴滴车司机杨某某。随后,被告人罗某某、来某乘坐杨某某驾驶的小汽车前往广东省惠来县,被告人罗某某下车与毒品卖家交易后,携带毒品返回。

2017年10月21日4时许,被告人罗某某、来某携带毒品回到广州市黄埔区**街**村**巷**号**房,并将毒品分成两份。由于毒品数量不够,被告人罗某某打电话给老乡闫某某,要求闫某某提供少量辅料以增加毒品重量。之后,被告人罗某某在上址的客厅内将辅料添加到毒品中。7时许,被告人罗某某携带毒品,与闫某某一起离开上址,在广州市黄埔区**街**村村口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在被告人罗某某的裤袋内查获白色晶体2包(净重52.81克、36.41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8时许,公安机关在上址客厅的茶几上查获黄白色晶体1包(净重0.66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白色晶体2包(净重105.63克、9.69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白色晶体1包(净重13.10克,未检出常见毒品成分),客厅茶几与进门左边墙之间的地面上查获白色晶体1包(净重5.4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在客厅还查获电子秤2台和吸毒工具1套。

14时许,被告人门某某在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禁毒大队接受人身检查时,在右边裤袋内查获白色晶体1包(净重0.82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在右脚鞋垫底查获白色晶体1包(净重10.3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在左脚鞋垫底查获白色晶体2包(净重5.30克、0.60克,均检出苄基异丙胺成分)、黄色固体1包(净重0.63克,检出甲基苯丙胺、苄基异丙胺成分)。

14时许,公安机关在被告人罗某某与女友成某某共同租住的广州市天河区******大厦**房的茶几下面查获被告人罗某某的白色晶体1包(净重0.06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在衣柜的首饰盒内查获被告人罗某某提供给成某吸食的白色晶体1包(净重2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17年10月22日5时许,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来某和闫某某进行入仓检查,在闫某某的裤子内查获白色晶体1包(净重1.1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在被告人来某的裤子内查获白色晶体1包(净重0.92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缴获的毒品等物证;

2.​ 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手机微信截图等书证;

3.​ 杨某某等证人的证言;

4.​ 被告人罗某某、来某、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化验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 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提取笔录、称量取样笔录、辨认笔录。

7.​ 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来某、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大,其行为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运输毒品罪,是累犯和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玮瑜

2018年9月13日

附:

1、​ 被告人罗某某、来某、门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十一册,录像光盘二十一张。

3、​ 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 本案扣押的毒品等(详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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