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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州区检二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1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荆州市,户籍所在地荆州市荆州区**队宿舍,住荆州市荆州区**路**号。因犯贪污罪,2015年1月16日被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7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罗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在其位于荆州市荆州区**路**号家中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甲基苯丙胺(冰毒)。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2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罗某某容留周某某在其家中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和甲基苯丙胺;

2.2019年12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罗某某容留周某某、李某某在其家中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和甲基苯丙胺;

3.2020年1月3日晚,被告人罗某某容留周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在其家中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和甲基苯丙胺;

4.2020年1月5日晚,被告人罗某某容留周某某、李某某在其家中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和甲基苯丙胺;

5.2020年1月6日8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容留王某某在其家中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和甲基苯丙胺。

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吸毒工具(照片);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周某某、李某某等人的陈述;4.勘验、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6.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系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左右,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才军

2020年4月16日

附: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荆州市荆州区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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