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缪某某,绰号:缪三,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5231974********,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泸州市纳溪区**镇**村**组**号,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公寓**号。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05年6月14日被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泸州市公安局纳溪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董某某,绰号:董大毛,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5031988********,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镇**村**组**号,住泸州市江阳区**镇**路**段**栋**单元**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4月14日被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并于2012年6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泸州市公安局纳溪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薛德刚,绰号:薛刚,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5031985********,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镇**村**组**号,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镇**路**段**栋**单元**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泸州市公安局纳溪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纳溪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缪某某、董某某、薛德刚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9日移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并于同年12月16日报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缪某某、薛德刚、董某某三人在泸州市范围内贩卖、运输转移毒品。为了贩卖毒品,三人合谋购买大量毒品,并在纳溪区、江阳区进行运输、藏匿和贩卖。在共同运输、贩卖毒品犯罪中,董某某直接对缪某某负责,有联系购买、自行出售、收受、管理、传递毒资,并记录每日账单用微信发给缪某某的行为;薛德刚由董某某介绍加入,受缪某某、董某某的指使负责运送毒品、转送毒品和协助董某某记录每日销售账单。
三人实施毒品犯罪活动驾驶的车辆均是租赁的。其中,缪某某驾驶的车辆主要是川******的白色奥迪车;董某某驾驶的车辆主要是车牌为川******的黑色大众车和川******的白色丰田车;薛德刚驾驶的车辆主要是川******的红色越野车。
1.2019年7月,被告人缪某某和董某某合谋,由缪某某出资,董某某前往云南省瑞丽市联系毒品货源,董某某成功联系到货源。2019年7月29日、31日,缪某某和其女友潘某某向董某某尾号为1332的邮政银行卡和尾号为0055的中国银行卡转账14.8万元。董某某将收到的钱用于支付购买毒品的定金和个人消费,并于同年8月11日返回。2019年8月17日左右,云南瑞丽上家到泸州对毒品交易、运输事宜进行考查,缪某某驾驶川******奥迪车搭乘董某某、薛德刚驾驶川******红色尼桑越野车在泸州蓝田收费站接到云南上家,缪某某等人对云南上家进行了接待。同年8月18日,缪某某和薛德刚分别驾驶川******奥迪车和川******红色尼桑车前往四川******学院门口的滨江路上接到第一批毒品并运回五星小区出租房。同年8月19日凌晨5时30分许,董某某驾驶车牌为川******黑色大众车在蓝田收费站接到云南来的第二批毒品后,运输到泸州市江阳区**镇**路**段**栋**单元**号租房。为了藏匿毒品,8月20日上午6时许,薛德刚驾驶红色尼桑车在前面探路,董某某驾驶川******黑色大众车在后面跟随,将部分毒品运输到到泸州市纳溪区**镇**村**组**号的董某某老家。之后,二人将**镇**街**号租住房内的毒品转移到缪某某租赁的**镇**村**号租房内。后在相应的两个房屋内查获大批毒品。
2.2019年8月22日,胡某某联系缪某某购买毒品,缪某某指使董某某,董某某再指使薛德刚将10克冰毒和200颗冰毒片剂(麻古丸)在**镇蓝滨城汇通超市门口将毒品出售给胡某某。8月25日,胡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向缪某某支付了8月22日在汇通门口购买毒品的毒资6300元钱后,向缪某某继续购买毒品。缪某某指使董某某,董某某再指使薛德刚将15克冰毒和200颗冰毒片剂(麻古丸)藏在**镇牛市坎排水管道缝缝里,由薛德刚拍视频发给董某某,董某某再转发给缪某某,缪某某再发给胡某某,胡某某根据视频拍摄地点找到了毒品。
3.2019年8月22日,游某某联系董某某购买了25克冰毒和400颗冰毒片剂(麻古丸)。董某某指使薛德刚将该毒品交给游某某。
4.2019年8月24日晚9、10时许,缪某某驾驶川******白色奥迪车到泸州市江阳区**路一茶馆内与杨某某(另案处理)达成购买毒品麻古丸的合意:缪某某以18元一颗的价格向杨某某购买6000颗麻黄素,总计价款为10.8万元,并约定先付毒资后交毒品。随后,缪某某通知董某某将毒资送过来,董某某驾驶川******的白色丰田车从兰溪谷出租屋将毒资带到澄溪口至国窖大桥之间老泸州**附近,看到缪某某的白色奥迪车后,下车将装有8.9万元现金的塑料袋交给缪某某,随后缪某某将钱清点后交给了杨某某,剩下的1万多元通过董某某支付宝转给葛某某(杨某某的同案人)。杨某某指使葛某某,在其收到剩余毒资后,拿6000颗麻黄素交给缪某某。葛某某收到钱后告知了杨某某,并电话联系董某某去江阳区肖巷子附近拿毒品,董某某指使薛德刚去肖巷子附近拿毒品。25日凌晨12时15分许,薛德刚驾驶川******的白色丰田车到肖巷子,电话联系葛某某后,在泸州市江阳区肖巷子建设银行附近拿到用黑色塑料袋包装的毒品。后薛德刚驾车于凌晨12时35分将毒品运回缪某某租赁的**镇**村**号租房存放,并于凌晨1时16分驾车回兰溪谷出租房。后经薛德刚和董某某查看该次购买到的为6000颗冰毒片剂(麻古丸),该疑是毒品麻古丸在该租房内搜出。
5.2019年8月27日14时许,民警在泸州市江阳区**街小学门口抓获缪某某,在泸州市江阳区**镇**路**段**栋**单元**号抓获董某某和薛德刚。民警结合前期的侦查工作锁定了**镇**村和**镇**村藏有毒品的重大嫌疑,后民警用兰溪谷出租房内桌子上搜查出的钥匙打开了**镇**村**号出租屋,查获大量冰毒及冰毒片剂(俗称麻古丸)疑似物,经称量,毒品疑似物净重共计2335.42克。2019年8月28日,民警在纳溪区**镇**村**号居民房(董某某的老家)内搜出大量冰毒及冰毒片剂(麻古丸)疑似物,经称量,毒品疑似物净重共计7281.06克。
经鉴定,以上毒品疑是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其中冰毒中甲基苯丙胺平均含量为76.5%,麻古丸中甲基苯丙胺含量平均为17.7%;**镇**村**号出租房内包装冰毒的卫生纸上检出薛德刚的DNA。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缪某某、董某某、薛德刚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管理的禁止性规定贩卖、运输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缪某某曾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的处罚情节。缪某某、董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处罚情节;薛德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钱光润
2020年5月8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光盘若干。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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