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射检刑二刑诉〔2019〕45号
被告人缪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241968********,汉族,大学文化,射阳县**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主持工作),住射阳县**镇**路**号**幢**室。因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射阳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调查措施;同年10月22日,经本院决定并由射阳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射阳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缪某某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2月5日,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受贿
被告人缪某某于2015年至2019年期间,利用担任射阳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主持工作的职务便利,为王某甲、范某某、段某甲、董某某、唐某某、王某乙等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上述人员贿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90.4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3月,被告人缪某某在**公司辖区下老湖垦区1-6号滩地和7号滩地招标过程中,接受王某甲、范某某的请托,在招标公告和招标书中设定了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与标底价相同、承包期1年和现状发包不得私自改变用途等3个投标条件,提高投标门槛,使得王某甲顺利中标。同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缪某某在其家中收受王某甲为感谢其在投标过程中的关照而贿送的人民币10万元。
2.2016年6月,中央环保督察组在下老湖垦区进行环保督察,因下老湖垦区1-7号滩地位于丹顶鹤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和试验区,不得进行农业项目开发,王某甲等人被要求拆除已经建好的电力线路和引水泵站等设施并退出种养殖活动。后经**公司与王某甲等人协商,由**公司退还下老湖垦区合同承包金182万元和合同保证金100万元,并预付拆除设施定金98万元。同年7月29日,**公司向王某甲拨付了上述款项合计380万元。2016年7、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缪某某在其家中收受王某甲为感谢其及时拨付相关款项,并请其在下一步补偿中给予关照而贿送的人民币10万元。
3.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缪某某在其家中收受王某甲为感谢其没有对他承包的下老湖滩地采取停止开发措施,没有让他退出种养殖活动和全部拆除设施,以及请其在滩地补偿上继续给予关照而贿送的人民币5万元。
4.2017年4、5月份,根据上级要求,当年5月底前必须完成下老湖垦区塘口放水清塘工作。为使王某甲及时放水清塘,经被告人缪某某同意并报射阳港经济区主要领导批准,**公司预拨付100万元放水清塘启动资金并补偿1-4号滩高压线路款98万元、1号滩44.5万元土方款,共计242.5万元给王某甲。2017年5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告人缪某某在其家中收受王某甲为感谢其及时拨付相关款项,并请其在下一步补偿中给予关照而贿送的人民币20万元。
5.2015年年底的一天,被告人缪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范某某为感谢其同意将**公司港南垦区南侧的废弃大沟给他养殖而贿送的人民币2万元。
6.2016年3月,被告人缪某某在**公司辖区下老湖垦区1-6号滩地和7号滩地招标过程中,接受范某某、王某甲的请托,在招标公告和招标书中设定了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与标底价相同、承包期1年和现状发包不得私自改变用途等3个投标条件,提高投标门槛,使得王某甲顺利中标。因范某某和王某甲是合伙关系,同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缪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范某某为感谢其在投标过程中的关照而贿送的人民币5万元。
7.2017年5月份左右,因范某某经营的塘口较多,放水清塘结鱼工作速度较慢,后因气温升高,在结鱼时鱼出现大量死亡。为了使放水清塘工作不能停滞,经被告人缪某某提议,并由射阳港经济区主要领导同意,对范某某塘口的死鱼按活鱼价格进行托底回收,重量打九折,由**公司支付死鱼补偿款112.3万元。2017年7月份,**公司拨付给范某某第一批死鱼补偿款98万元。2017年7、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缪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范某某为感谢其及时拨付死鱼补偿款,并请其在今后的补偿中继续给予关照而贿送的人民币10万元。
8.2015年下半年的一天,段某甲为续签港南垦区2号滩地承包合同,请射阳县对虾养殖二公司**邓某某向被告人缪某某打招呼,并委托邓某某在被告人缪某某居住的**小区门口向被告人缪某某贿送人民币5万元。
9.2015年年底的一天,被告人缪某某在其居住的**小区门口,收受段某甲为请其同意及时续签港南垦区2号滩地承包合同而贿送的人民币6万元。
10.2016年6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告人缪某某在其家中收受段某甲为感谢其在承包滩地事情上的关照而贿送的人民币1万元。
11.2017年6月份左右,被告人缪某某把港南垦区道路维修、挖河疏浚和泵站维修等工程直接交给段某甲承做,并由**公司承担段某甲疏浚河道时导致范某某养殖鱼死亡的赔偿金2万元。2017年年底、2018年年初的一天,被告人缪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段某甲为表示感谢而贿送的人民币2万元。
12.2018年年底的一天,被告人缪某某在其家中收受段某甲为感谢其在承包滩地事情上的关照和继续予以关照而贿送的人民币0.5万元。
13.2019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缪某某在其家中收受段某甲请其同意及时续签港南垦区2号滩地承包合同而贿送的人民币2万元。
14.2019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缪某某在其家中收受段某甲为感谢其同意以原价格及时续签港南垦区2号滩地承包合同而贿送的人民币5万元。2019年7月,被告人缪某某将该笔5万元退还给段某甲。
15.2019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缪某某在其家中收受董某某为请其同意及时续签射阳县三渔海淡水养殖场三、四分场承包合同而贿送的人民币2万元。
16.2019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缪某某在其家中收受董某某为感谢其同意续签射阳县三渔海淡水养殖场三、四分场承包合同而贿送的人民币2万元。2019年7月,被告人缪某某将该笔2万元退还给董某某。
17.2017年8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告人缪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唐某某为请其及时验收芦东垦区围堤加固工程而贿送的人民币0.2万元。
18.2017年年底、2018年年初的一天,被告人缪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唐某某为感谢其直接将下老湖整治工程给他承做以及及时安排人员验收芦东垦区围堤加固工程而贿送的人民币1万元。
19.2018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缪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唐某某为感谢其直接将海洋漂浮物清理工程给他承做而贿送的人民币0.5万元。
20.2019年4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告人缪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唐某某为请其及时验收港南垦区围堤加固工程而贿送的人民币0.2万元。
21.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缪某某在其家中收受王某乙为感谢其在承包下老湖泥螺滩事情上的关照和继续予以关照而贿送的人民币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射港区委【2014】27号关于缪某某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公司提供的滩地(海域)承包合同、财务资料等书证;
2.证人王某甲、范某某、段某甲、董某某、唐某某、王某乙等人证言;
3.被告人缪某某的供述、自书材料和辩解等。
二、贪污
被告人缪某某于2017年至2018年期间,伙同**公司**段某乙(另案起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共同非法占有**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14.3万元,其中被告人缪某某分得人民币7.3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年底,被告人缪某某与段某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公司资金需要走账为由,由段某乙代表**公司与邹某某签订虚假工程合同,报支工程款6.8万元,其中支付开具虚假工程发票所缴纳的税金0.5万元。2017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缪某某与段某乙将余款6.3万元予以私分,被告人缪某某从中分得人民币3.3万元。
2.2017年年底,被告人缪某某与段某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邹某某承做的下老湖垦区工程上,虚增工程款4万元。段某乙代表**公司分别与贾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签订虚假工程合同,报支工程款4万元。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缪某某与段某乙将40000元予以私分,被告人缪某某从中分得人民币2万元。
3.2018年8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告人缪某某与段某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公司资金需要走账为由,由段某乙代表**公司与唐某某签订虚假工程合同,报支工程款4.6万元,其中支付开具虚假工程发票所缴纳的税金和唐某某实际所做工程的工程款0.6万元。2018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缪某某与段某乙将余款4万元予以私分,被告人缪某某从中分得人民币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射政发【2001】146号县政府关于成立射阳县**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通知、射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企业登记资料查询、**公司提供的财务资料、射阳农商行出具的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邹某某、贾某某、张某某、唐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缪某某的供述、自书材料和辩解等。
案发后,被告人缪某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9.6万元。
被告人缪某某因涉嫌其他犯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期间,主动交代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受贿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缪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缪某某与他人共同故意实施贪污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缪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缪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缪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倪誉
2019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缪某某现羁押于盐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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