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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缑某某诈骗案)_叶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叶检一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缑某某,女,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3********376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区,住重庆市****街道****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次日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8日被叶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缑某某在2016年6至2017年6月期间,隐瞒本人真实身份以及结婚生子的事实,以“汪某某”的身份与被害人郑某某通过微信聊天的形式发展感情,期间缑某某以其父亲和本人治病等借口共骗取郑某某人民币共计130679元。案发后赃款已退还,被害人已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1.​ 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

1.​ 书证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缑某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叶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少鹏

检察员:郑鹤鸣

年五月十三日

附:

    1.被告人缑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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