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51974********,汉族,初中肄业,无业,籍贯河南省登封市,住河南省登封市**镇*号。曾因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16日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0月1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于同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至7月份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自己已婚的状态下,在世纪佳缘账号以婚恋为名注册账号,以“张靁成”虚假身份与被害人牛某某交往。为骗取牛某某好感及信任,王某某虚构自己是财力雄厚的考古专家,后二人建立恋爱关系。在交往期间王某某以买卖文物等理由在郑东新区多次向牛某某要钱共计27000元,骗得财物后,在朋友圈发讣告谎称去世逃匿。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被抓获到案。王某某已退赔牛某某9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牛某某的陈述;3、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辨认笔录、世纪佳缘网页资料、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退赃条、收条、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乔苹苹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被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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