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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经开彭某甲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公开版)_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开检公诉刑诉〔2020〕3118号 

  被告人彭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41982********,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镇**村**区**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经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彭某甲系以刘某(已起诉)为首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组织的成员之一。该组织在郑州市郑东新区祭城办事处多个安置小区内,虚构所谓的“1040阳光工程”,向他人谎称“1040阳光工程”系国家暗中支持的资本运作项目,目的是为了带动当地经济发展,实现就业增长,能赚钱不违法,只要参与人员每个人投入1份3800元,最多投入21份69800元,然后再往下发展三条线继续组织他人加入,便逐级分别能够升为业务员、组长、经理、老总等级别,并且能够对发展的新加入人员投入的钱提成,两到三年就能赚到1040万元巨款;同时,已加入人员又以带领新发展人员到驻地祭城办事处附近的公安机关、检察院等国家机关门口,对其谎称这些国家机关都知道并且保护“1040阳光工程”,以此骗取新发展人员信任使其加入。经审查,彭某甲在该组织中发展人员74人,人员层级超过三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彭某甲及同案人史某某、张某某、彭某乙等人的供述和辩解;2、户籍信息、无前科证明、到案经过、抓获经过、乘车信息、人员结构图等书证;3、辨认笔录;4、审计鉴定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甲伙同他人组织、领导以参加虚构的项目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彭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彭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艳阳

 

2020年4月1日 

附:1、被告人彭某甲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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