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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纪某某合同诈骗案)_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东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纪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2021988********,汉族,初中肄业,无业,在津无固定住所(户籍地: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街**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6日被羁押于辽宁省西丰县看守所,2020年5月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纪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6日,被告人纪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短租用车为由,在本市河东区华龙道与新广路交口东侧月光园20-206,与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订立租车合同,在履行合同期间骗取该公司牌照号为津R****0黑色奥迪A6L轿车一辆,将该车辆交付第三人并逃逸,获得好处费1万元。经本市河东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骗车辆价值人民币27.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租车合同、车辆定位信息表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尚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被骗车辆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财物后逃匿,数额巨大,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尹敬慧

检察官助理:郭晓敏

2020年9月7日

附:

1、被告人纪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河东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含光盘3张,补充材料2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东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纪云鹏,男,1988年5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汉族,初中肄业,无业,在津无固定住所(户籍地: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柴河街4-32号楼1单元601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6日被羁押于辽宁省西丰县看守所,2020年5月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纪云鹏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6日,被告人纪云鹏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短租用车为由,在本市河东区华龙道与新广路交口东侧月光园20-206,与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订立租车合同,在履行合同期间骗取该公司牌照号为津RZV230黑色奥迪A6L轿车一辆,将该车辆交付第三人并逃逸,获得好处费1万元。经本市河东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骗车辆价值人民币27.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租车合同、车辆定位信息表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尚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纪云鹏的供述和辩解;

4、被骗车辆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纪云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云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财物后逃匿,数额巨大,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尹敬慧

  检察官助理:郭晓敏

    2020年9月7日

 

附:

    1、被告人纪云鹏现羁押于天津市河东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含光盘3张,补充材料2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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