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承县检公诉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纪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11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县**镇**村,现住承德县**镇**小区**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承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承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纪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纪某某驾驶冀H****号小型轿车载王某某、贾某某、单某某、纪某甲四人从宽城县去承德县,沿承秦出海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承德县**镇**梁路段(S251省道46公里700米)超车时,与对向高某某驾驶的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冀B***号重型半挂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纪某某、贾某某、单某某、纪某甲受伤,王晓慧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纪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承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广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纪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承德县**镇**小区**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